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千山区,隶属辽宁省鞍山市,地处鞍山市区南部,因境内的千山而得名,位于东经122°49′~123°14′,北纬40°55′~41°12′。截止2001年,面积370平方千米,下辖2个街道、3个镇,2010年,全区人口30.46万。1996年4月19日,鞍山市旧堡区更名为千山区。千山区位于辽东半岛北端,属北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。2013年,千山区地区生产总值88亿元,同2012年相比增长9.5%;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.5亿元,同2012年相比增长21.7%;固定资产投资62.5亿元,同2012年相比增长25%;引进域外资金88亿元,同2012年相比增长17.3%;实际利用外资3亿美元,同2012年相比增长17.9%。